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37130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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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等3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各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3年5月31日

 

淄博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淄博市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9〕24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l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国家和省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资金。

第三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退役军人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退役军人局(以下统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促进就业创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区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公共就业服务资金。用于支持落实就业创业扶持、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补贴等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三)“服务基层人才专项计划”资金。用于支持落实“服务基层人才专项计划”政策。

(四)市场运维经费。用于支持市创业孵化中心、鲁中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市人力资源市场运营等运营。

(五)其他支出。其他需要保障的促进就业创业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落实。

(一)公共就业服务资金支出范围和资金分配,按照《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1〕137号文件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有关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1号)和《淄博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淄财社〔2019〕22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二)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大学生补助资金,按照区县在岗人数、市级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分配下达。

(三)“服务基层人才专项计划”经费,按照区县招募人数、市级补助标准分配下达。

(四)市场运维经费,按照市创业孵化中心、鲁中高层次人才创业园、市人力资源市场实际支出需求据实分配下达。

第十二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要求,将本部门负责管理的资金分配方案及项目安排情况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三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区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 促进就业创业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监管范围。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促进就业创业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加大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促进就业创业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5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生效期间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