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371305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6-0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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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等4部门 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局,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各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淄博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淄 博 市 民 政 局         淄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31日

 

淄博市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淄政发〔2019〕14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十四五”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淄政办字〔2022〕5号)、《山东省财政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22〕70号)、《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l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和《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等方面支出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组织指导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以下统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具体执行和绩效管理,研究制定已批复预算资金的分配使用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区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市人大审查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评估机制。对新设立的政策和项目,因实施内容或标准等发生调整拟申请新增资金的既有政策和项目,在既有资金规模内新增政策任务,以及到期申请延续执行的政策和项目等,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明确政策实施期限、资金规模和分年度支出计划(长期实施的基本民生政策除外),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并按要求落实备案制度。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事前评估情况进行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依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健全绩效目标编报机制,依据本部门职责任务,结合部门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成本效益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入库储备或申请预算。

第八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包括:

(一)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一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弥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落实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长效机制;二是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支持落实居民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政策;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用于弥补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

(二)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补助资金。用于落实开放城市补贴和部分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等。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用于支持落实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政策。

(四)老龄事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各区县落实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老年人优待政策。

(五)养老服务发展资金。支持各区县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落实困难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奖补,实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养、培训、激励等。

(六)其他支出。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落实。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全市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分担相关政策规定分配。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关于转发<关于修订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淄财社〔2021〕17号)规定的补助原则和标准,对各区县分档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根据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本年度基金收支情况分配。

(二)退(离)休人员养老待遇补助资金,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

(三)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按符合条件人数和规定的比例对区县补助。

(四)老龄事业发展资金,按符合条件人数和规定的比例对区县补助。

(五)养老服务发展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在《淄博市民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养老服务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民〔2022〕41号)有效期内,补助项目和补助标准按此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解下达各区县,各区县按规定将需承担的投入资金上解至市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具体办法请参照《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财政投入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3〕9号)执行。

第十三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方式拨付和结算。

第十四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管理和“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对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资金分配方案,市财政局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在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不能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的,要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要求制定本区县绩效目标,并按规定报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区域绩效目标或项目绩效目标应当与项目总体绩效目标相衔接。

第十六条  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中具有明确支出标准和补助对象的约束性任务,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在研究分配意见时应准确测算,严格按规定落实到位。约束性任务未完成的,不得用于指导性任务或一般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区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处置分配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区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九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纳入直达机制管理范围。区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跟踪检查,及时核对账目,定期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

第二十四条  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自评,撰写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市业务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六条  区县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 5月30日,2022年9月1日至生效期间适用本办法。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