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371300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05-13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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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残联,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淄博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淄博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5月12日


淄博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东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财社〔2019〕28号)《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和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残疾人康复、托养、就业、助学等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转列一般公共预算后,统筹安排用于残疾人各项支出。

第三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组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市残联负责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区县财政部门、残联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市残联提前做好项目申报、评估论证、年度资金需求测算等工作,做实做细项目库,确保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排序,实现定期更新和滚动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

第五条  市残联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申请。预算编制中,对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市残联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六条  建立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残联申请通过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市财政局根据市残联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七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市残联要健全绩效目标内部编报机制,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市财政局对绩效目标的规范性、完整性和与预算资金的匹配度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第八条  市残联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根据任务内容不同,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任务清单与资金同步下达。

第九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具体包括以下投向和支出内容:

(一)残疾人康复。用于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脑瘫儿童康复专项救助和残疾人精准康复等发生的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用于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落实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金政策以及对如康家园的补助支出。

(三)中央和省级项目。除上述项目外,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残疾人事业发展经费补助的项目支出。

(四)其他支出。用于其他需要保障的残疾人康复和就业项目支出。

第十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市残联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对下转移支付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市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市残联根据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级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其中,市本级支出应明确到具体项目,纳入市级部门预算批复或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对下转移支付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综合参考保障对象数量、财政困难程度和工作绩效等,向困难地区倾斜。市残联根据残疾人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分配因素和权重。除据实结算项目或突发事件外,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别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30日、60日内正式下达,中央补助资金、省级补助资金应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正式下达,市残联应在规定时限前10日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残联应将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报分管市领导同意。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市残联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区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五条  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直达资金监管范围内的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各级残联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资金管理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市财政局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十七条  市残联是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市残联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市财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残疾人康复和就业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加大资金信息公开力度,除涉密信息外,市财政局负责公开专项资金目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市残联负责公开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十九条  各级残联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残联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5月11日,2022年9月1日至生效期间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淄博市残疾人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社〔2020〕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