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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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1-01-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印发淄博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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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统计局、科协,市直相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淄博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淄财科教〔2019〕9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农业农村局

 

淄博市统计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1年1月19日

 

淄博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淄博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9〕1号文件做好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通知》(淄政发〔2019〕6号)、《中共淄博市委办公室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市级财政科技创新资金整合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20〕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发展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由市科技创新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照“领导小组把方向、职能部门报项目、专家评审提建议、领导小组定项目、财政部门下资金、分工联动抓绩效”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拨付下达资金等。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科协等部门(以下简称市职能部门)负责提出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安排建议,具体组织预算执行,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细化资金分配方案,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以细化预算和项目库建设为基础实行零基预算管理。市职能部门汇总提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论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的项目,除据实兑付的普惠性政策资金等特殊情形外,均应细化明确至具体项目名称、年度资金额度和项目实施主体。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项目根据管理需要,按规定纳入预算项目库和科技综合管理平台。

    预算申报阶段,市职能部门按照预算项目库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编制、评估论证、政府采购等工作,同一任务清单下项目视管理需要可作为一个或若干综合性项目,由市职能部门统一编列入库、统一编制预算要素,实行“财政对综合性项目、部门对具体项目”的分层管理机制。指南发布、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合同签订等阶段,市职能部门依托统一的科技综合管理平台对具体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职能部门根据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资金额度和实施主体,编制年度预算,相应明确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支持方式建议、列支级次及预算科目等内容,按规定编制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期规划,制定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年度任务清单,在规定时限内向市财政局提报预算建议。

    市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应涵盖领导小组确定的全部项目,且保持各项目资金额度衔接一致,不留“硬缺口”。

第七条  市财政局审核市职能部门年度预算建议,综合考虑项目性质、产出效益等情况,提出包括无偿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支持方式的预算安排意见,按法定程序提交市人大审议批准。

第八条  建立重大政策、项目事前绩效评估机制,市职能部门拟通过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项目支出预算时,应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

第九条  市财政局会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新增重大政策、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评估结果为差的政策、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条  年度执行中新出台的支出事项,原则上列入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确需当年安排的,在确保完成领导小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优先通过职能部门当年科技创新发展资金预算统筹解决,确难以调剂的,由市职能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主要用途及支持方式包括:

(一)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立足“四强”产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安全保障等领域需求和重大创新任务,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一事一议”等方式,支持实施在行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引领性、系统集成性和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争取联合组织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加快推动关键核心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取得突破,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强化财政政策前端引导,灵活运用综合奖补、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科研资助等多种手段,重点支持新材料、智能装备、新医药、电子信息等四强产业创新发展,以及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各类创新孵化载体发展壮大,助力企业开展科技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推动科技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

(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激励重大创新平台发挥聚集人才、引领创新作用,积极争取省在我市布局建设山东省新材料实验室,争取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以项目竞争方式推动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重组优化和加快发展,支持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承建国家级创新平台分中心等,打造引领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引擎和攻关平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对市属科研院所、科学技术普及、科技奖励和知识产权等支出事项,继续予以稳定支持。

(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科技创新发展项目。

第十二条  推进上级资金和市级资金统筹使用,在符合规定前提下,将上级科技创新领域相关资金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框架,统筹研究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除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市县财政共担政策外,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原则上不得要求区县安排配套投入。区县在分配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或落实共担政策资金时,除上级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原则上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直接面向区县并由其实施更为便捷有效的资金,市职能部门按照“应放尽放”的原则,主要采取因素法或区县整体竞争立项的方式切块分配下达。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在规定权限内自主安排使用资金,并对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规性及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  资金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以及列入购买服务目录内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

第十六条  市职能部门编报预算时,要明确提出项目要达到的绩效目标,不按要求编报绩效目标的,不得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预算调整和变更流程报批。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度预算意见,按规定批复下达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对领导小组同意需在执行中明确具体项目的资金,市职能部门及时组织项目遴选、研究制定资金细化分配方案,在法定资金分配时限前10日,报送市财政局进行合规性审核。其中,对补助标准和对象确定的政策性资金,市财政局年初可将综合性项目预算批复至市职能部门,由市职能部门按政策规定据实兑付,不得自行扩大政策实施范围、提高补助标准、增加年度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合规性审核的重点,包括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是否足额安排、任务清单是否与领导小组确定的项目清单相衔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等。合规性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下达资金分配文件、绩效目标或提出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市职能部门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支持政策稳定、项目主体确定、投入规模或标准明确的经费预算,可采取市本级列支方式,市财政局批复下达市职能部门后由其直拨到项目实施单位,不得转拨区县主管部门代行支付职责。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可依据不同任务需要和领导小组要求,相应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方式分配。对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资金,市职能部门依据资金管理办法,科学选定分配因素和权重,组织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对采取项目法分配的资金,市职能部门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确保项目安排合理合法。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严格按预算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

第二十二条  市职能部门编报预算执行计划书,明确预算执行的时间节点和工作措施,严格按项目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拨付资金,不得超进度支付。项目承担单位应强化措施加快用款进度,实行限时办结制。

第二十三条  科技创新发展资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支出属于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有序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职能部门是科技创新发展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对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双监控”,对监控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对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运行情况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五条  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市职能部门组织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并根据管理需要选择部分政策、项目进行重点评价。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联合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开展项目和资金政策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对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价监督。对绩效较好的政策、项目,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适当倾斜;低效无效资金,予以削减或取消。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职能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有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职能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职责定位,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制定完善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各项资金分配使用的具体办法,做到按制度和规矩管理使用资金。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职能部门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情况,由市职能部门负责收回。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 淄博市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淄博市市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淄财科教〔201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