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 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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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3002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0-21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 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3〕21 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 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
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