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 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30028 文号:
发文日期: 2023-10-21 发布机构: 淄博市财政局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 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21
  • 字号:
  • |
  • 打印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 农产品范围的通知

鲁财税〔2023〕21 号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 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50 号)规定,现将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

通知如下:

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

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