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提案的答复
市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
1204072
建议人: 刘志强
主办单位: 淄博市财政局
答复时间: 2020-07-29
  • 答复内容
  • 建议内容

刘志强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问题”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市一直高度重视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规定,足额安排预算资金,用于为市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落实一次性养老补助。2019年市财政拨付资金26万元,为55名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落实了一次性养老补助。2020年市级一般公共预算继续安排相关资金35万元。

关于您提出“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企业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其他居民规定执行以及建立对关闭企业的财政兜底解决机制等”建议,正如前文所述,市财政已建立起对市属困难企业的财政兜底机制,每年都将此项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关于参照城镇其他居民执行的问题,鲁政办发〔2010〕55号文件明确规定:“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在办理退休时,按照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且《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各级必须严格执行。

下一步,我们将配合卫生健康等部门,积极向上反映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一旦省政策调整,财政部门将第一时间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7月29日  

 

一、背景及问题分析: 2002年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但对企业不落实该项政策未规定法律责任,企业无违法成本,正常运转企业不落实政策现象必将时有发生。对于不落实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只能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或向卫生健康部门投诉,由卫生健康部门督促落实。由于选择法律途径程序复杂,群众多选择投诉解决,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单位,特别是对各类企业缺乏行政制约手段。自该政策实施以来,涉及这一问题的投诉占到群众关于计划生育政策投诉的三分之二左右。为破解这一难题,市政府2010年出台了《淄博市企业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养老补助社会统筹办法》,对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实行市级统筹,符合统筹政策发放落实率100%,解决了落实难问题。2018年市政府出台文件规定,我市不再对企业征收一次性养老补助金。由社保部门继续统筹发放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起,由企业按《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分别落实。从落实政策的覆盖面和受益目标人群看,预计2021年,需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一次性养老补助人数8000人左右,金额1.6亿元左右,且年增长幅度在10%左右。仅仅依靠卫生健康部门的督促和群众的自我维权,难以从根本上保障政策的实施和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2021年后,极易诱发因政策不落实引发的退休职工集体上访投诉事件,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建 议: (一)严格落实企业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责任。《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建议切实落实区县人民政府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对企业拒不落实政策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督促落实。畅通法律救济途径,职工可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强化对企业的制约措施,将企业落实政策情况纳入信用“红黑名单”。《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明确提出,推进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加强计生诚信制度建设,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平台,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信用信息共享工作,对计生失信者进行惩戒。《青岛市信用红黑名单目录(2018年9月版)》将企业拒不落实职工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义务(包括独生子女父 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补助、计划生育相关假期等)纳入信用黑名单。建议我市借鉴该市的做法,将单位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情况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通过对违法单位进行失信联合惩戒,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 (三)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政策落实问题。建议对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企业,经由区县人民政府督促不能落实的;或职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后,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落实的;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其他居民规定,退休职工年满六十周岁后,按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月发放奖励扶助金。 (四)建立对关闭企业的财政兜底解决机制。对因破产、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自行解散等原因关闭的企业,资产经清算仍无力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参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城镇其他居民规定,由财政统筹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