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代表:
您领衔提出的“关于妥善处理房管局职能转变后存在问题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财政工作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推进全市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实施意见》(淄政办字〔2015〕108号)规定,按照“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2016年9月,淄川区房管局相关人员、编制和装备、经费已全部划转至淄川区国土局。根据《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规定,县级及以上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不动产登记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我市现行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淄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取的房屋转让手续费、不动产登记费应全额上缴市财政。
关于您提出的部分返还原监理所(现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用于房管局职工工资及相关支出的建议。经核查,淄川区原监理所历年收费已由淄川区房管局统筹安排各项支出,没有结余。淄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成立后,2017年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入预算共580万元,扣除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等不可用资金,可安排资金446.6万元(其中房屋转让手续费215.6万元,不动产登记费231万元),支出预算共564.86万元,资金缺口达118.26万元。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转让手续费。该项收费取消后,导致不动产登记中心收入大幅下降,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鉴于此,不动产登记中心收费已无资金用于房管局职工工资及相关支出。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严格落实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衔接,明确经费渠道,并配合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有针对性的做好各项后续工作,依法保障房管局正常运转需要。
特此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监督。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的统一要求,一并给您附寄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敬请对我们的办理工作提出意见。
淄博市财政局
2017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