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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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7030000422436XP/2023-5416268 | 文号: | |
发文日期: | 2023-11-10 | 发布机构: | 淄博市财政局 |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
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淄财税〔2023〕10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财金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财政局、税务局,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3〕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淄 博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