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20年第二批具备免税资格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1-18 14:14:25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及《关于加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税〔2018〕29号)规定,认定淄博市电梯协会、淄博市药师协会、淄博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四家单位具备2020-2024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见附件)。

经认定的非营利组织,凡当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非营利性组织不再具备规定的免税条件,应及时报告市级财税部门,由市级财税部门按规定对其复核。

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附件:具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淄博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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