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中心城区范围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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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财行〔2020〕12号 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根据前期市委、市政府对部分功能区的调整优化,为规范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淄博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淄财行〔2014〕6号)中关于淄博“中心城区”的概念界定作出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淄博“中心城区”范围为“张店区、高新区、淄博新区”,现将淄博“中心城区”概念范围修订为“张店区(含淄博新区)、高新区(含淄博先进制造业创新示范区)、经济开发区”。 二、调整后,凡在淄博“中心城区”内的公务活动不作为“出差”管理。 三、本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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