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1 15:34:37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区县财政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财政局,各区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及政府性融资担保领域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关于印发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的通知》,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配套措施,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淄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5月28日

落实《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配套措施

 

1. 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制定的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发布淄博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禁止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在发布中标(成交)通知书的同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告知评审得分及未中标(成交)原因。(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2. 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采购。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建设方案》的要求,12月底前,完成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改造;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做好网上商城淄博分站本地供应商的入驻工作,供应商在一地注册即可参与全省商城采购活动。(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3. 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按照省级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方案要求,不再向诚信记录良好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供应商可凭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减低缴纳比例。(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4. 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按照省级发布的政府采购合同参考范本要求,采购合同签订时间由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5. 提前支付供应商30%合同款。采购人于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服务类项目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6. 加快供应商合同资金支付。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7. 畅通供应商救济保障渠道。按照省级发布的供应商质疑、投诉指引,依法依规严肃处置串标围标、虚假和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联系科室:淄博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电话:0533-3887178)

8. 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市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按代偿率小于1%、1%~3%、3%~5%、5%~8%,分别给予担保补偿额100%、80%、60%、50%的财政补偿。建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和地方融资担保机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落实国家担保机构降费奖补政策,对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等政策性引导突出的地区和企业实施奖补。(联系科室及电话:市财政局金融科,0533-3887087;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一科,0533-318160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发展科,0533- 388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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