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关于对小微企业提供纾困贷款的通知》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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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提高政策实施效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关于对小微企业提供纾困贷款的通知》的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部分政策条件修改为:“本政策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分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政策扶持的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淄博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截至政策发布日仍然存续; (二)截至政策发布日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在淄博市正常纳税或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无银行不良记录。” 附件:关于对小微企业发放纾困贷款的通知 新.docx 企业名单1.pdf 淄博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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