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强化资金保障 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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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市财政局主动作为、迅速行动,会同有关部门下发通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保障工作。 一是全面落实患者救治费用补助政策。对确诊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市级财政结合省级补助,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 二是全面落实参加防治工作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补助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先行垫付,市级根据省财政补助情况,与各区县据实结算。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拨付市卫生健康委后统一分配。 三是全面落实防护经费财政负担政策。市属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诊断和治疗专用设备以及快速诊断试剂采购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通知要求,各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本级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上述补助政策,坚决做好防控经费保障工作,决不能因为费用问题延误救治和疫情防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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