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补助各地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

发布日期:2019-08-03 09:49:56 浏览次数: 字体:[ ]

 近日,财政部、退役军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民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通知明确,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通知规定,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兵员大省、中西部非兵员大省、东部兵员大省、东部非兵员大省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给予补助。1978年以来累计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达40万人以上的,认定为兵员大省。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予以适当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按照通知要求,各地最迟应于2021年底前完成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2019年起,中央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预拨补助资金,2022年结算剩余补助资金。为鼓励各地加快工作进度,对提前完成工作任务的,中央财政将及时结算补助资金。

  通知强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做好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对补缴所需资金不得挂账处理,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养老保险权益。对通知出台前,已经开展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地区,中央财政按照本通知规定安排和结算补助资金。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完成后,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统筹用于其他支出。

  退役军人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对各省(区、市)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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