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加强法治财政建设全面推进依法理财

发布日期:2019-12-16 17:33:18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9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财政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刻理解、全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科学内涵,扎实推进法治财政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财税改革、推动财政发展,从源头筑牢法治堤坝,切实防范化解涉财涉政重大风险。

一、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情况

(一)加强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发挥党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规治党和法治财政建设的有机统一。通过完善落实法治财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制度、党组专题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和定期学法制度,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强化党组对法治财政建设的统筹推进。

(二)建立健全法治组织机构。结合机构改革,设立法规科,组织拟订法治财政建设实施方案,承担法治财政建设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审核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推进全市财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财政法治工作主要做法

(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着力构建 “五项体系”,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1. 着力构建制度框架体系。我们始终把制度建设作为法制财政建设的根本和前提,坚持制度引领,相继开展了“制度建设年”和“巩固提升制度建设年”活动,对照中央和省市依法行政各项要求,对照财政资金运行管理重点环节,对照机关内部风险防控关键节点,全面查找制度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空白点,及时制定修订相关制度办法,扎紧织密制度的笼子,确保财政各项工作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2019年以来制定修订各项制度规定30多项,管人管事管钱管权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

2. 着力构建政策咨询审核体系。立足提高重大财政事项决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效防范决策风险,成立了市财政局政策咨询小组,由局分管负责人任总召集人,法规科、政研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必要时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和律师参加,重点对拟集体决策的重大财政事项特别是拟出台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进行决策、评估和把关,并建立实行“谁把关、谁签字、谁负责”机制,为集体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

3. 着力构建合法性审查体系。建立实行财政合法性审查机制,对于所有的合同类、依申请公开类事项,行政执法决定,涉法涉诉和信访类材料,政策制度等全部纳入强制性法制审核范围,全面审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材料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政策依据是否充分,有关政策是否衔接等事项,有效防范了政策风险和法律风险。

4. 着力构建涉法事项统一处置体系。建立实行涉法事项统一受理、一口对外工作机制,即对涉法涉诉、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等相关事项,由法规科集中受理、牵头办理、统一反馈或诉讼应诉,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办专业事的优势。同时制定出台了《健全和完善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坐班制度,常年聘请法律顾问对涉法事项进行把关,确保了有关事项依法依规开展。

5. 着力构建财政法治保障体系。坚持把提高财政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法制财政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制定了《淄博财政法治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关于建立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制度办法,建立了财政干部应知应会法律清单,将每周五定为法律学习日,有效提升了财政干部知法懂法守法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财政普法和政策辅导宣传,区分财政干部、行政事业财务人员、企业财会人员,开展多层次、多轮次有针对性的财税法律法规和政策培训宣讲,2019年以来培训1000多人次,为财政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法治基础。

(二)全面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财政,推进司法公正

1. 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落实强化事前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权责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一次办好”事项清单、服务指南和执法流程图等信息,并进行动态调整。落实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按照执法程序,依法制作并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依据和权利义务等内容。落实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科室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执法决定信息,行政处罚的决定信息要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

2. 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完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科室参照省司法厅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规范本单位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以行政执法文书、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对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加强记录归档,行政执法科室加强对执法案卷的制作、使用管理和归档保存,确保所有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3. 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明确审核机构和人员,法规科为合法性审查单位,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具体工作人员为法制审核人员。落实明确审核范围和内容,依据《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鲁政办发〔2019〕9号)科学界定重大执法决定的范围,编制局内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明确审核内容,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执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备、制作是否规范等进行全面审核。落实明确审核程序和责任,严格规范法制审核流程,法制审核单位在完成审核后,对审核通过的,书面出具同意《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对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提出修改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做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双方对审核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报领导决定。

(三)细化实化优化财政部门“放管服”改革措施,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的工作部署,加快打造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1. 依法梳理财政负责落实事项清单。按照上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我局工作,梳理出财政负责落实事项及政策清单,依法确定责任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

3. 全面落实非税收入涉企收费。一是贯彻落实上级政策。近年来,中央和省市出台了一系列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我局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收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政策,并及时转发、公示;强化对各区县、执收部门(单位)的政策督导,将中央和省出台的取消、暂停或降低标准征收的各项收费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加强监督,杜绝相关项目转经营、更换项目名称继续收费的行为。二是建立了常态化、动态化收费项目公示机制。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实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考试收费目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同时每年5月底之前,市与区县同步出台本级《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目录》、《现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目录》,通过财政门户网站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示,同时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即时更新。凡不在目录范围之内的,执收单位一律不得收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企业和老百姓明明白白缴费。三是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在全市甄选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涉企收费监测点,聘请了社会监察员,建立了涉企收费监测“直通车”制度。通过这些措施,多渠道了解各项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依托互联网设立“减税降费”专栏,公布减税降费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涉企收费“直通车”电话,倾听社会各方面的呼声和需求,加强政策宣传,监督执收部门收费政策,特别是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到位,普惠老百姓和企业。

4. 政府采购领域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是提高数(限)额标准,扩大单位选择权。根据确定的省级数(限)额标准,通过提高市级公开招标数(限)额标准,扩大部门、单位对采购方式的选择权,提高采购效率。二是压减审批核准事项,优化备案流程。采用法定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内的项目、采购《山东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内进口产品的项目、自行组织采购数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行“直通车”模式,由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系统报送实施计划并自动备案,不再审核。三是优化提升政府采购网上竞价工作。开放网上竞价系统供应商注册平台,不再对参与竞价供应商进行公开征集。凡正常经营的供应商自行进入系统上传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后即可完成实名登记注册参与网上竞价活动。四是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自2019年7月1日起,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收取,各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谈判等采购文件中载明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金的相关规定,并正在对已缴纳的到期保证金进行清退。五是部分服务类项目合同续签。依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鲁政办发〔2016〕207号进一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政府采购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履约延续性强、频繁更换服务商成本高或对正常工作开展存在较大影响的服务项目,核准后,可续签原则上不超过5年的服务合同。

5.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一是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对2019年文件进行梳理,对局内51件和代政府起草的11件文件中有关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内容进行了自查,均不存在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问题。二是加强新发文件的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局属各科室、单位分别负责本科室、本单位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对有关公平竞争的内容进行审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意见。截至目前,有两个科室审查了由本科室牵头起草制定的文件和办法2件,经审查有关政策措施中均未含有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确保了我局制定的有关政策措施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防止出现排除、限制竞争的情况。

(供稿: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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