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实施将大幅增加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获得感

发布日期:2018-07-26 08:43:44 浏览次数: 字体:[ ]

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草案》可以看出,此次个税改革力度大、亮点多,不单减轻了广大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使得税制设计更加公平、合理和科学。

《草案》中明确的“提高基本减除费用”“设立专项附加扣除”“优化调整税率结构”等一系列减税“组合拳”措施,大幅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

一、“提高基本减除费用”,免征人群范围扩大

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首先引起社会关注的是基本减除费用标准调整。《草案》提出,拟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说的起征点,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后,将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取得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的纳税人总体税负都有不同程度下降。

二、“优化调整税率结构”,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获得感增强

此次个税改革还对税率级距进行了调整,相比起征点上调,更值得关注的是扩大中低档的级距范围,这对中等及以下收入群体的获得感至关重要。

我国现行工资、薪金所得税率,实行的是从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此次改革方案对部分税率的级距进行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较低税率的级距,相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档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以月工资20000元为例,“三险一金”支出4000元,改革前缴纳个税2120元。按改革方案测算,如果仅将个税起征点由3500元上调到5000元,级距不变,要缴纳1745元,减税375元。上调起征点同时调整税率级距,则只要缴纳890元,减税1230元,与改革前相比降幅达58%。

三、“设立专项附加扣除”,教育、医疗等支出可税前扣除

与以往历次改革相比,此次改革内容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同步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5个专项附加扣除,同时继续保留“三险一金”以及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扣除项目。

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已经按照社会平均水平考虑了纳税人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和赡抚养系数因素,在此基础上,考虑纳税人负担的差异性,再根据个人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附加扣除,因此,专项附加扣除是在基本减除费用基础上的叠加扣除,体现了个人所得税量能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公平税负、合理税负的目标。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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